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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 2008-2-6 20:09

这家商店竟出售“流氓证”

时间:2008-2-6 1:25:18  来源:大江晚报
记者日前在市区一家出售钥匙环、小发卡、手机套等小物件的商店里,居然发现有制作成所谓“流氓证”的钥匙环在公开出售。女店主表示,这样的钥匙环芜湖并非只有她家出售,孩子们觉得新奇好玩,所以买的人很多。
    这些印有流氓证字样的“证件”比普通的证件略小,正中“流氓证”三个字上面醒目地印有国徽,下方则有一行小字,写着“中国流氓协会颁发”字样,反面则留出了写姓名、贴照片的位置,还印有“兹证明某某同志符合办理此证的条件。”同时加盖了红色的所谓公章。除了“流氓证”之外,这家商店还同时出售五颜六色的其它“证件”,比如“泡妞证”、“光棍证”、“土匪资格证”、“吹牛许可证”、“扁人许可证”等等,这些‘证件”与“流氓证”风格一致,只是局部略有改动,比如“土匪资格证”正面下方印的是“中国土匪大队颁发”字样,而“扁人许可证”“光棍证”等“证件”的正面都把国徽擅自改成了古巴民族英雄切·格瓦拉的头像。
    记者特意采访了我市一所小学的班主任老师,她表示还不清楚自己的学生是不是购买了这样的证件,但既然商店里有售,孩子接触后肯定会有不良的影响。她说:“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与大人在一起的时间很长,很多时候都喜欢模仿大人;而且他们对新生事物往往充满好奇,喜欢自我表现,喜欢恶搞一些传统的、权威的东西,而这种所谓的“证件”恰恰迎合了一部分孩子幼稚的‘恶搞心理’。”一位中学校长也表示,这样的“恶搞证件”与曾经市场上出现过的“粗口歌”“鬼故事书”一样,倘若在辨别是非能力不强的孩子中间流行开来,绝对是一种精神污染,不利于他们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的确立。一位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商家出售这样印有国徽的“恶搞证件”,明显触犯了国徽法,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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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u]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十条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u][/b]                           记者  吴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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