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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人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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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4-3-29 08:35 只看该作者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的争议
夜半大火,英雄累死在灭火之后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安徽省芜湖市园丁一区17栋2单元102室梁某家发生火灾。与梁家住对门的芜湖市二十五中学数学老师谢小云被呼救声惊醒,便与妻子林金华和其他居民奋力前往扑救
,半小时后火被扑灭。
谢小云回到家中重新睡觉。十几分钟后,其妻林金华发现谢小云脸色异常,呼叫也没有反应,急忙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发现谢小云已经死亡。
生活所迫,家属走上法庭
林金华在芜湖的一家企业工作,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现在要维持她和女儿两人的生活,非常艰难。
谢小云死后,梁某曾来看望过林金华,并送来500元现金。但此后林金华再也没有见到他。在谢小云的灵堂摆放期间,梁某曾向谢小云的弟弟询问:“你们家的事什么时候结束?我家房子要装修了。”听到小叔子这么一说,林金华觉得,不为梁家救火,她也不会有丧夫之痛,也不会有如此大的生活压力。同时她认为,作为被救助者,梁家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于是,2003年11月15日,林金华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调解不成,见义勇为一审胜诉
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两家邻里关系,法院决定先让原、被告自己调解。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梁某从事个体建筑业务,妻子是幼儿园教师,经济收入尚可,作为直接受益人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被告认为谢小云的死只是一种时间的巧合,与救火没有直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调解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芜湖市新芜区法院2004年1月根据此条一审判决林金华胜诉。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请上诉,这起见义勇为赔偿官司还得打下去。
据新华社3月28日“新华视点”栏目 新华社记者偶正涛、王海根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
大事记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安徽省芜湖市园丁一区17栋2单元102室梁某家发生火灾。与梁家住对门的芜湖市二十五中学数学老师谢小云被呼救声惊醒前往扑救,半小时后火被扑灭。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过,谢小云突然死亡。2002年5月以后,芜湖市主要媒体报道了谢小云见义勇为的事迹;芜湖市掀起向谢小云学习的高潮。
2002年5月以后,见义勇为受益人邻居梁某除看望谢妻林金华一次,送来500元慰问金以外,此后未再见过林金华。
2003年11月15日,林金华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
2004年1月,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林金华胜诉,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媒体和各界对英雄的评价:
芜湖市主要媒体《芜湖日报》《大江晚报》:记者对此作了采访报道,对谢小云见义勇为的事迹给予了高度评价;
谢所在单位芜湖市第二十五中学全体教师:捐款表示对谢小云的敬意;
芜湖市教委:作出了《关于开展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决定》;马塘区综合治理委员会、文明委:授予谢小云“见义勇为好公民”光荣称号;
芜湖市:选举谢小云为第二届精神文明十佳人物,同时谢的事迹入选当月安徽省精神文明十佳;
谢小云所在的园丁社区居委会:向居民发出了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倡议。[/size1]
from: new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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