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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宣判:原告赢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宣判:原告赢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4月2日上午,备受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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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日上午9点,安徽芜湖,备受广大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乙肝歧视案”,在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张先著的诉讼请求中的原公务员职位已被占用,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不予支持。张先著笑对宣判结果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4年4月2日上午9点,安徽芜湖,备受广大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乙肝歧视案”,在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张先著的诉讼请求中的原公务员职位已被占用,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不予支持。开庭现场.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2004年4月2日上午9点,安徽芜湖,备受广大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乙肝歧视案”,在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张先著的诉讼请求中的原公务员职位已被占用,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法不予支持。张先著早早来到法院门前等待结果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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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案:应使宪法平等原则落到实处

此案代理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得知此消息时正在北京开会。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一审表明,法院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作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胜诉了。”

  虽然由于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张先著要求被录用到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这已经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判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

  户籍、年龄、学历、性别乃至相貌、身高,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成为就业的一道壁垒。有专家指出,政府就业歧视现象尤其不能忽视。一些政府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提出身高、相貌的要求,将身高与才能画等号,将职位与相貌相联系。周伟说:“政府机关的这种歧视行为带了一个不好的头。”

  周伟说,国家人事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并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安徽等一些地方在制定本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时加入的禁止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蔡定剑说,反歧视就是要在人格上实现平等,这是一个宪法人权。他认为,解决就业歧视行为,除了要加强立法外,还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通过法院进行司法干预和介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带头摒弃就业歧视,使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蔡定剑说。

  据了解,张先著对芜湖市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后,浙江、四川、福建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录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据周伟介绍,人事部正在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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